问题 |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
释义 |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 债务 的 当事人 ,有确切 证据 证明 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 财产 、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 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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