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富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费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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