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户联保有一方犯罪被判刑,其它两户怎么办 |
释义 | 三户联保有一方犯罪被判刑,另外两户可以申请撤销联保。 1、如果关于三户联保银行有明示规定,是情况可以看做是合同一部分,银行有过错的话要撤单过错责任。 2、担保责任有担保期限,看担保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没有的保证期限6个月。 3、积极应诉,注意银行的债权是否超过时效。 “三户联保”贷款的漏洞与防范对策 一、犯罪手段 一是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手续,其熟知国家的惠农政策,特别是银行放贷规定。按照银行贷款流程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经营项目的场所、经营项目的附属证件,同时按规定农户贷款不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的证件,因此犯罪嫌疑人利用此漏洞用别人的经营场所作虚假证明骗取银行贷款。 二是银行工作人员核查、监管不到位。银行放贷人员只听信了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只对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对提供的手续没有进一步核查,同时审批人员也没有认真核对,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甚至有些银行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犯罪。 三是作案选择的目标是农村户(一般选择亲戚、同村人)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低、对法律法规认知少,此类借贷手续相对简单,借贷门槛较低。 二、此类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农村三户联保贷款不同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民对联保贷款的意义、政策和要求了解和掌握不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性大。 二是信用等级评定不够深入。联保贷款风险性大,管理不好就会给金融部门带来风险。由于农户数量多,居住分散,信贷人员力量不足,加上评定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使得联保方式形同虚设,一些贷款户想怎么联就怎么联,信用等级评定走过场,评定结果缺乏科学性、真实性。 三是共同贷款,相互担保,风险推卸。农村三户联保贷款的设计出发点就是一户贷款,风险承担能力有限,而几户联合起来,万一一户出了问题,其他户可以帮助偿还贷款。但是,从现实来看,有不少情况是需要贷款的几个人临时成立一个联保贷款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户联保的形式向银行取得等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互为借款人和担保,形成了集借款人和担保人于一身,一旦有一户出现还贷困难,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便会采取“你不按期归还贷款,我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态度,来保全自已少承担经济责任,减少资金损失,造成联保贷款收回难度大。 四是家庭内部成员间互保现象日趋严重。按常理,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小组,3户组成一个联保体。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民法制意识的逐步增强等诸多因素,一些因经济偿还能力差的弱势农户,难以加入到相应的贷款联保小组。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担保,甚至出现一人拿着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现象。 五是信贷员责任意识及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对联保贷款,有的信贷员惧怕责任风险,降低授信额度,惟恐由于不慎而导致不良资产的形成,丢掉“饭碗”;有的则认为联保贷款额小风险不大,在发放贷款前,往往只简单看一下贷款人的申请,根据平时的印象,而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便发放了贷款,放松资信评定环节,降低贷款条件;有的甚至贷款发放后撒手不管,很少跟踪检查,以致贷款“农转非”挪作它用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对策思考 农户联保贷款,作为一项增强信贷支农服务功能的重大政策举措,较好地适应了农户生产资金的需求特点,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其渐陷困境现象,值得有关部门重视。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管理力度,加强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和贷款发放后的跟踪考查,使贷款真正发放到确实是用于发展生产的农户当中去,只有这样联保贷款才能真正起到扶农、支农的作用,从而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同时,可以发挥银行联系面广、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帮助农户选择合适的致富项目,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环节积极为农户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加强法制宣传,要及时向贷款人进行法制宣传,向他们讲解对贷款的使用要遵守法律、法规,使贷款人了解到如果违反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从而提高农民对贷款使用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公安经侦部门发挥职能意识,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共同促进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制约。要加强对发放贷款重要岗位和重要人员的监督,使权力不能过于集中,加强对贷款发放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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