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有效吗 |
释义 | 有时候,合同双方当事人之一出于种种原因会选择解除合同,则需要将解除合同通知书寄往另一方当事人,此时可能会发生拒收的情况,那么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时解除是否达成?对此有不少争议,在此,法律咨询网小编将通过几种不同的观点为您介绍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有效吗 针对拒收解除合同通知书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拒收”解除合同通知函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有送达才有拒收,拒收的行为已经产生到达生效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何时生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适用解释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与适用》“释义”部分:“这里所谓到达受要约人,并非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手里,只要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方,就认为是到达了受要约人”。“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第一点,对‘到达’一词的认定,这里所谓的到达并非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手中,而是指到达受要约人的可以控制的地方。 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条件,寄件方履行了通知解除义务,且该信件已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法院受理立案后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按同样地址已送达),被“拒收”退回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论接收方是否知道信件中内容,拒收信件本身就已经成就了法律意义上的送达,这个送达与法院专属送达适用的法律不同,法院专属送达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范,而通知函的送达,只需要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要约送达条件即可,合同双方之间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同样是合同要约的表现形式之一。 综上可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到达接收方的地址时,便已经生效,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并非一定要到达接收人手中,只要到达其住所地址即可,而必须到达才能拒收,所以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也等同于确认了到达,并不代表解除失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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