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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可依据什么得出结论?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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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人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都几乎对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这个问题产生了疑问。要解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保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入手,同时,考虑要式合同的概念,可以得出结论,那么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以下内容将给出解答。
    保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可以由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得出结论。
    一、保证合同概念内容
    (一)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二、法律特征
    (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四)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五)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六)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三、什么是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凡是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另一方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相比于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关形式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趋于严格。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如第36条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对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从以上内容,我们已经对“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这个问题做出了解答。首先,保证合同中,并不涉及到必须使用要式合同的形成来促使合同的成立。同时,保证合同中也并不存在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这样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保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的结论。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沧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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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