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工三期合同到期续签怎么办? |
释义 | 一般来说当一个员工在公司做了比较长的时间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长期合同的问题,当然也有一些人不愿意签长期合同这就需要一期一期签订相应的合同,当然这个合同的签订也并不是一直会一期一期的签的,一般来说签到三期就会开始考虑其他签订方式了,那么女工三期合同到期续签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可以终止,但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到期都能终止的,对于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称“法定顺延”。 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在“三期”期间与女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这一争议往往是劳动仲裁的高发区。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何界定用人单位顺延行为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女员工处于“三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哺乳期结束,是依据其特殊时期特殊情况,法律给予其的特殊保护。该延续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法定变更),不同于合同到期后双方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约定延续(续签),该法定延续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不为的义务,无需劳资双方另行续签劳动合同加以确认。因此,在法定的顺延期内,用人单位只需将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其哺乳期结束即可,不用另行续签书面合同也不应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惩罚那些为了逃避义务而故意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定顺延”正是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结果,法定顺延期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定延长,应视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故用人单位无需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也不能因在法定顺延期内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不应被滥用。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未免异议,最好还是向法定顺延期员工发放《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劳动合同顺延确认书》等书面通知更为妥当。告知其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法定事由及顺延的期限,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以避免因理解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同时为单位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时提供书面证据。 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协商,来改签长期合同,因为这样的话对于用人单位在管理的时候会比较的方便一点,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并没有什么不好的地方,当然还是有一些劳动者是不愿意签订长期合同的,因为这样可能会比较的方便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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