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起诉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无效合同一般是虽然合同的规定内容有效,但是合同达不到可以实行的条件的合同。无效合同顾名思义,在法律的效力上是没有效力的,因此,遇到无效合同最好的办法就是向合同签订方协商来解除这样的无效合同,如果另一方不承认该合同无效或者认为该合同仍然具有合同效力而不采取一些行动的时候,就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申诉了,那么,无效合同起诉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吧。 一、 无效合同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一) 无效合同的基本规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而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主张认定其无效。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属民法理论中通谋行为之一种,主要指缔约者恶意成立合同损害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如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表面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说行为在形式上合法,而其根本目的却是非法的,如以赠与合同的形式掩盖行贿之灾。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在上述第⑸条中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其中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何为取缔规范,何为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以及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则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属于效力规范。若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且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 审判实践中确认无效合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2条虽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是相对于相对无效而言。传统理论认为,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而相对无效指不得依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台湾学者陈忠五先生对此提出质疑,并提出应以法规范所保护利益的种类与性质作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 (二) 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会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自己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放之任之,则推定他要放弃此权利,那么他人对于此权利更无须关心、照料,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另外,设立诉讼时效制度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实用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无效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即无效法律行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无效。但另有观点认为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受期限的限制,关于这两种观点,笔者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由此可见,无效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也不具有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的法律申诉上,前提条件是合同确定无效,这需要有关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或者是法院自主鉴定,另一方面,必须要经过合法的手段向法庭提交相关材料,走过流程以后,就可以等待法庭的判罚了,只要是无效合同起诉,相信都可以得到公正的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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