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的宣传,尽量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通过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条件在交易时即要求相对人配偶做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财产分割是一方面,对家庭的债务双方也要协商出解决办法。根据浙江省高院的解释,如果合同上是夫妻双方签字,其产生的债务应该算共同债务,双方承担。夫妻一方可以拿出足够证据说明债务用来家庭生活的,也可以当共同债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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