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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中可以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释义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理由,一般是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回避人员适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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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