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解聘 先仲裁再打官司 |
释义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人事仲裁”呼吁法律依据 尽管2003年度上海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立案26件,并受理仲裁了其中16件,但上海人事仲裁其实主要还是在按照政府规章行事。昨天,市人事局局长丁薛祥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视察活动中,呼吁本市应加快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立法进程。 目前,上海人事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根据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仍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而人事仲裁是当事人提起人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对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书面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种情况不得解聘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检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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