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撤销权除斥期间 |
释义 | 【为您推荐】武陵区律师 武昌区律师 桂平市律师 安溪律师 江城区律师 耒阳市律师 新河县律师 关于无权处分就是指没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却行使了对别人的财产的处分行为。但是,这只是无权处分的最基本含义,关于无权处分的法律知识还有许多。那么,无权处分有没有撤销权?无权处分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多久呢?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无权处分与撤销权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会计注意事项财产的合同。在中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51条。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从法律条文本身看,没有设计相对人的撤销权。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也就是,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对人,并没有撤销权。 二、 无权处分撤销权除斥期间 《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但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无权处分与撤销权的关系”以及“无权处分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知识。无权处分在撤销权这一概念上主要是针对无权处分合同而言,无权处分合同按照当前司法解释,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其撤销权应当是没有的。即使有,撤销权目前规定的除斥期间也应是1年。更多相关内容请登录法律咨询网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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