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现代社会,在各种贸易交往过程中经常需要签订合同,一般来说签订的都是双务合同,在履行双务合同的时候,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那么,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概念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C、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D、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二、抗辩权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首先必须让大家了解的是,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其次,必须是后履行的一方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如果大家对于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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