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界定是什么 |
释义 |
“无主物”从字面意思理解上就是没有主人或者不能确定主人的物品,其实这是我国物权上的概念。人们对于物品享有所有权。“无主物”就是指物品的所有权不确定。在我们国家,对于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小编将针对无主物的归属界定问题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界定是什么 (一)根据《民法通则》,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对于具体无主物是否特别规定中存在的歧义,导致了无主物的确定以及其归属问题一直十分的棘手。 (二)我国现行法无论是实体法抑或程序法,一旦开启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法院会按特别程序,在认定财产无主后,作出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判决,但使公权力主体成为无主财产的当然所有者。纵观历代律法,不论是西周时期的大者归公,小者庶民私之,抑或清代律法侧重对先占人的保护,都体现了有条件的肯认先占取得。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此历史脉络未得到延续,在其成立初期八个所有权编版本中,无一例外地认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显然此乃立法者有意为之。 在确认无主物归属前,涉及无主物认定问题,在此着实存在一个难题,即无主物与遗失物区别问题,鉴于在外观上对二者进行分辨存在困难,使无主物归属之确定成为技术难题。鉴于此,可以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进行认定,如按生活常理使用价值不大的物认定为无主物。若按社会一般观念较难区分,先将其作遗失物的推定,再按特别程序判决为无主物。此外,对公告期满而无人认领的隐藏物(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以及无人承继的遗产而言,一味地由公权力主体成为当然所有权人,无论从理论抑或实践层面,皆无合理的论据。首先,从法理角度而言,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权力主体取得所有权却未负有任何义务,不合法理。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为管理无主物而设置诸多的机构,耗资甚是巨大,但收益不尽如人意。对先占者(包括拾荒者)而言,不承认先占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将导致无人甘愿承受被控诉侵权的风险实施先占行为,此乃社会资源浪费,自不待言。从现实层面观之,将无主物一律归公权力主体所有,那么现实生活中的采野花、钓鱼等行为皆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足见,现行法的规定不仅与生活习惯不符,亦对公共利益无益,此外国家不可能成立专门机构对惯常行为进行阻止并代替拾荒者的工作。可见,按现行法一律将无主物归入国库实属无益。 二、无主物归属发展趋势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类似于“狗头金”这样的问题将会层出不穷,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如何去界定无主物的归属,而是要从立法的源头做起,让这些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并且这些法律不但不存在空白、模糊不清的区域而且能够对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解决的合情合理。要想做到这样,那么首先在《民法通则》中确定好有主物和无主物的明显界限以及其适应的法律范围; 其次,明确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之间的差异性,结合当下出现的有关无主物范围界定的社会问题,总结性的就这些无主物的归属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确定,为之后的无主物范围界定以及归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同时,正视我国法律中的“无主物的范围过于局限”以及“国家专属物权范围过宽”等问题,考虑国家专属物的范围界定问题,合理的扩大无主物的归私人所属的范围界定,修改公有主义体制,让类似“狗头金”这一类无主物能够归国家所有,同时考虑拾到者的所有权价值。总而言之,国家应该重新界定无主物范围确定其法律地位,弱化公有主义立法例,建立起更为合理的无主物所有权取得制度,让类似“狗头金”这一类的无主物问题不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 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将物的范围界定完全,类似乌木、铁陨石等物没有确定其法律地位,法律在调整此类物时出现空白,导致法律纠纷不断,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重新确定无主物范围及其取得方式十分必要。扩大无主物的范围将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纳入其范围,以及确立拾得人、发现人取得无主物所有权制度,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紧追世界立法潮流的背景下所必要的。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无主物遵循的是先占原则,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还需要遵循特别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埋藏物等等遵循的是归国家所有的原则。目前,我国的无主物归属方面的法律还不太完善,而且容易造成纠纷。我们遇到这种事情可以去咨询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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