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户放弃抗辩权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
释义 |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一个公民具有权利也具有义务。但是,有一些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的,也即是双方当事人负有相对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比如说请求权与抗辩权,以租房为例,出租人与租户都具有请求权与抗辩权,但是争议产生后,一般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抗辩。那么,租户放弃抗辩权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一、什么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二、行使抗辩权的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三、租户放弃抗辩权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抗辩权是用来对抗他人的请求权的,如果不行使抗辩权,就无法对抗他人请求权,自然请求权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所以放弃抗辩权是具有法律上的实质意义的。 相信大家也知道了,公民拥有权利与义务,也可以放弃某种权利。义务是不随着权利的放弃而消失的。因为租户放弃抗辩权,则出租方或者其他租户的请求权就得到了允可,也即是说他们的请求成功后,租户就要承担他们请求内容中的义务。本文仅供参考!更多详情可点击延伸阅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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