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形成权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内容规定也在不断进行着更新。抗辩权与形成权都是当事人所有权行使的两项权利,这两项权利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那么抗辩权形成权有哪些区别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抗辩权形成权有哪些区别?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 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其二,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分析。 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综上所述,针对抗辩权形成权有哪些区别这个问题应该从这两项权利的本身内容出发。一般情况下来说,抗辩权与抗辩行为相关联,与抗辩行为产生直接联系。而形成权主要体现在与请求权的抗衡之上,主体的差异造成了二者范围的区别。以上即为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大致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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