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投资的资格的法定限制有哪些? |
释义 |
现代社会,各大公司相继成立,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之后,有了闲钱,想要投资公司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进行股权的投资的,那么,股权投资的资格的法定限制有哪些?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股权投资的资格的法定限制有哪些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股权投资的利润空间相当广阔,一是企业的分红,二是一旦企业上市则会有更为丰厚的回报。同时还可享受企业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二、股东资格的法定限制 1、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我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我国法律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说股权投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公司是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的等限制条件。如果大家对于股权投资的资格的法定限制有哪些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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