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章程要载明哪些事项
释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章程要载明哪些事项?
    依据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三、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完全由我国公民注册的企业,两者只是在适用的法律依据上不同,因为我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专门制定的有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可是公司章程当中应该载明的事项,具体是要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公司在公司章程当中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8: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