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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原则是怎样的
释义
    最开始购房的时候,一般开发商就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此时作为购房者其实也只有同意的份。但还是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需要重新签订相关合同的话,就要了解清楚此时的订立原则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纳入物业买卖合同中。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经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合法资格。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使用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有权选聘专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原则是怎样的
    1.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平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和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
    2.合同自愿(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又叫合同自由原则,其意思就在于缔结合同、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实行合同自愿原则,并不排除国家对合同的适当限制。
    3.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滥用合同自愿(自由)原则,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合同的实质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大体相当的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和不利对方权益的“格式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4.诚实信用原则
    又叫诚信原则,是民法、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该原则具有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三大功能。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
    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往往也会就一些相关问题作出协商约定,就包括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物业费以及物业应该提供的服务等等。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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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