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及证据要求 |
释义 | 人民法院规定: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应当切实执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程序证据,正确稳妥的采取取保候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 (1)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 (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 (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 (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 (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在程序上还要求主审人或合议庭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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