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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救济案件分析
释义
    案例二: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于1995年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一经营性公墓:“灵泉福园公墓”。1997年其与北京市**福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福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北京市**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新的合作公司更名为“三河灵泉灵塔公墓”(三河市民政局原局长孟*华自1999年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公墓自1997年至2001年9月,以炒卖方式销售骨灰格位45,000个,收款2.1亿元,购买者约11,000人。公墓出售骨灰格位时,曾向购买者承诺,购买者可随时退回格位,公墓可以以远高出原购进价(且每年递增)的价格回收。但是,此后公墓根本不履行承诺,拒绝高价收回和退款(所收款项一部分被原合作公司**福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携出国外,一部分去向不明)。购买者发觉上当后,自2001年开始群体上访:先是民政部,后是国家信访局,再后是“京冀联合工作组”,所有这些部门均未能找到解决上访群众问题的方案。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介入,2003年6月,国务院秘书局召集协调会,要求三河公墓还款。三河公墓终于制定出还款方案,承诺对购买4个格位以上者分三年还清其购买款:第一年还35%;第二年还35%;第三年全部还清。但此方案不为大多数上访群众接受,他们开始抗议、示威,甚至变相游行。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2004年5月,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会上,大家方认识到上访群众的问题不能只依靠上访和政府协调解决,还应该通过法治途径为群众提供救济。于是,政府部门开始从第一线退下来,转而鼓励群众依法诉讼。但现在诉讼能解决问题吗?是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途径,或者是三管齐下?如走行政诉讼的途径,是以主管的民政机关、或是负有领导监督之责的政府、还是以违法批准销售的物价机关为被告,或者是将所有对之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目前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正在对此进行论证。此案自2001年开始群众上访到现在,将近4个年头,这么长时间问题得不到解决。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我们的现行行政救济机制肯定存在问题,肯定有缺陷,肯定有不“灵”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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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