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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机构不得为哪些行为
释义
    公证机构不得为哪些行为?
    《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证机构不得为哪些行为”问题进行的解答,相信您看了上面介绍后,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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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