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人的公证书可以代领吗 |
释义 | 一、本人的公证书可以代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如果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公证书的同,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公证书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结果和书面表现形式,因此,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如果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公证书的同,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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