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为何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急剧下降 |
释义 |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的保护,给了老百姓许多方便。他们还进一步指出了该法的八大方便: 一是请求救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是申请期间的设定意味深长; 三是选择复议机关的空间进一步拓展; 四是申请复议的方式更加灵活; 五是复议审查方便快捷; 六是举证规则具有重大突破; 七是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志得到尊重; 八是救济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 然而,几年来的复议实施实践,却多少让人有些失望。人们看到:一方面是许多人申诉未果;另一方面是为权利保护便利而专门设计和改革的复议制度,出现公信力下滑、力量闲置。 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有三个重要原因影响了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 首先,庸俗的官官相护观念作祟。有些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心得罪本系统的其他官员,日后难以合作;加之我国上下级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和服从关系,下级所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都事先向上级机关请示过,一旦出现违法,下级就千方百计做工作,要求上级网开一面。从而导致复议机关徇私枉法。 其次,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负责复议的机构一般都设在行政机关内,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责任能力。尽管复议机构直接接触并且最了解案情,然而他们却不得不听命于只听汇报不问案的行政首长,导致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局面。 第三,复议机构工作定位错误。复议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人员属于公务员,因此,他们更习惯于以行政的方式而非司法的方式、以行政的程序而非司法的程序、以内部监督的姿态而非以救济的姿态,去履行法定的复议义务。加上有的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复议工作专业性不强,书面审理缺乏公开、透明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复议机构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急剧下降,在一些地方,以至于无人问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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