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产开发商对外开始销售房商品的一种资格,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很多的开发商的商品房还没有完全的建好就开始销售了,其原因就在于此。事实上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从上海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必须首先办理上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已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商业、办公等其他房屋类型多层达到主体结构顶,高层达到主体结构的的2/3,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符合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开发建设未达到预售标准。 4、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的不予批准。 5、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办理本事项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形式标准 1、本审批采用网上预约、当场受理的方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上网勾选楼盘,明确用于销售、用于租赁和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并打印预约单,业务受理窗口需凭预约单条形码受理。 3、网上预约需要预售的商品房必须与当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内容相同。 4、申报纸质资料需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5、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不可用扫描或打印件代替复印件);复印件均需盖公章,一份多页的材料还需盖骑缝章。 6、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校验,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二)、办理时限 1、受理期限:通过网上预约,纸质材料和网上预约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的材料。 2、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本事项审批证件是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无有效期。 两种证件均一式三份(分别为正本、副本、存根,其中存根由区房管局保存,正、副本由企业领取)。 四、申请办理的方式及时间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2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大厅 2、网上接收 无 3、信函接收 4、传真接收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五、收费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六、基本流程 1、预售许可证核发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及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业务受理窗口当场受理,在经业务科室审批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业务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发放给申请人。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材料的审查方式。 2、预售许可证核发适用情形 适用于商品房已经达到预售标准并符合各项条件的申请与办理。 七、查看审批结果 可拨打(021)64339470查询审批结果。 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2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2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大厅 邮政编码:200235 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审批的决定; 4、行政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5、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全文、《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全文、《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6号)全文、《关于严格执行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管市[2012]161号)全文。 十一、办理机构有关的信息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徐汇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新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法律效力 取得商品预售许可的,可预售商品房。 (四)、审批对象 1、徐汇区范围内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 2、商品住房每次申请预售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低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预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收件收据》。 上文我们说到上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是开发商开始销售房屋的资格证明,大家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一定要查看开发商到底有没有这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这个为现实中有不少的开发商还没有许可证有的甚至是根本没有许可证,如果大家交钱买了这样的商品房是根本没有保障的,最终有可能连产权都拿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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