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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行为应当如果处理?
释义
    一、超越职权行政处罚可以请求赔偿吗
    我们在审理原告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起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原告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法律制裁。处罚的不是有权行政机关,而是无权行政机关,并且无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对此应如何处理,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由无权行政机关处理,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所以无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无权行政机关超越了职权,但由于原告的行为违法,因此原告的不合法利益即使受到无权行政机关侵犯,并造成损失,无权行政机关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述二种意见哪种正确?请予解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具有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第三,该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发现原告受到处罚的行为确实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制裁,但被告无权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具体可划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执行,一是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对前一种情况,尽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缺少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第二、三个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应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一种情况,如果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最终应给予原告的行政处罚基本相同,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问题,此时也不应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的。、行政处罚使原告的一部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应承担对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这部分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有权机关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之前,人民法院难以判断出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是否存在还没有查清,需要等待有权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才能判断出来。对这种情况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的两个诉分案审理,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中止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的审理,等到有权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再恢复诉讼。
    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设定的必要限度。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事实上是行使了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权力,超越职权实际上是无权限。超越职权有两种类型:
    (1)职权僭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如工商机关行使了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权力。
    (2)逾越权限。指行政机关对某类事项虽有管辖权,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逾越权限根据权限的要素分为:
    (1)对象上的越权。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对象行使权力。
    (2)事务上的越权。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理的事项行使管辖权。
    (3)空间上的越权。对其管辖区域外的人和事进行处理。
    (4)条件上的越权。在条件不充分或不具备的情况下行使职权。
    (5)程度上的越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过法定幅度或限度。
    (6)手段上的越权。行政机关来用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明令禁止采用的手段f方式。U)时间上的越权。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权的有效时间或在法定时间之外行使职权等。
    对于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行为应当如果处理?首先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将超出职权的判决进行诉讼,看是否处理正确,如果处理错误,由无权处理的行政机构进行相应的赔偿,法院应该对无权处理的行政做出一定的处罚,如果是正确有无权处理的行政机构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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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