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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交通死亡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山东省交通死亡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1、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36789元×20年=7357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36789元; 75岁以上的36789元×5年=183945元
    农村居民:
    15118元×20年=30236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5118元; 75岁以上的15118×5年=75590元
    2、丧葬费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23072元×20年=46144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23072元; 75岁以上的23072元×5年=115360元
    农村: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10342元×20年=20684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0342元; 75岁以上的10342元×5年=51710元
    二、交通死亡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三、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那么误工费是误工天数乘以务工时间得出误工费的标准。如果是没有固定收入,那么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乘以务工时间也能得出误工费用的。再就要提供收入状况的纳税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这样才能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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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