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异议后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释义
    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确的回答。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这已成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法院都无权剥夺。但笔者现在看到的是,很多法院目前还没有完全按照该司法解释执行,在裁定生效后,直接就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再进行实体审理,否则,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质疑法院判决程序的正当性。当然,有些当事人以此来拖时间,现在也有了合理合法的借口。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4 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