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新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新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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