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
释义 | 1、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据此,新手实习司机独自开车上高速,即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因为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并未将实习期独自上高速的行为规定为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因此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还是应该予以理赔。 2、对于商业险的赔付要根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于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都予以拒赔。 但是目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才算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采取合理的方式”的要求。 而且,《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若商业险保险合同中,对于实习期内独自开车上高速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条款说明,或者仅以兜底条款进行了概括规定,而保险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举证说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应该对实习期内独自开车上高速的事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赔付义务。若还有疑问,可咨询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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