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梅州市梅江区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关于征地补偿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征地补偿主要是维护了共同利益,那么梅州市梅江区征地补偿内容有哪些呢?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标准的计算方法,土地的不同使用方法补偿是有不同规定的,被征收人要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征地。下面就请跟随法律咨询网小编的脚步为您带来更多内容。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定。
    二、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849元/亩,旱地663元/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执行)。
    三、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元/亩。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到梅县永乐仙庄公墓安置。
    征收安置方式有选择政府生态公墓和一次性公墓安置方式,由坟主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选择迁至政府生态公墓的,被征收坟墓骨灰盒、金埕等暂时集中到梅县永乐仙庄公墓骨灰楼堂临时安置,临时寄放费由政府统一支付给永乐仙庄。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在重新安置时免收土地及设施费,没有地坟堂的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搬迁费补偿标准参照《梅江区搬迁坟墓补偿标准表》。
    2、选择一次性公墓安置的被征收坟墓,则由坟主自行搬迁骨灰盒、金埕等,凭公墓公司开具的正式凭证给予搬迁补偿费、存放费补偿。对原有地坟堂设施、在该公墓重建墓地的,坟主凭公墓公司开具的正式凭证,给予土地及设施损失费补偿。搬迁补偿费、存放费标准参照《梅江区搬迁坟墓补偿标准表》,土地及设施损失费为9000—11000元/座。
    (六)、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天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征收林地每亩折算货币为20万元)。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1)、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
    (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安置房位于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产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七、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八、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已从上文看出,国家在征地补偿方面做了很多很详细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是被征收土地平均年产值和应给予补偿积的倍数。设定了一系列的补偿项目切实考虑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在征收房屋补偿方面也做出了房屋产权转移等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30 2: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