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去年7月23日下午,欧某请杨某等五人到康西草原骑马。在骑马过程中,欧某和“马官”因价格问题发生了争吵,但杨某等人却站在一旁没有吱声,没有得到“支援”的欧某很是生气。 当天22时,一行人回到北京。欧某和杨某住在同一宿舍。欧某喝了三四两二锅头,越想越气杨某当日的行为。而这时的杨某躺在床上也没睡着,总是唉声叹气。欧某于是从厨房拿来菜刀,冲到卧室内,冲着杨某的脖子就是一刀。听到声响的张先生等人赶到后发现,杨某已经倒在了血泊中。 在审理中,欧某承认了所有指控,但辩护人称欧某有自首行为,并出具了证人证言。为了能够查清欧某案发后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通知证人——欧某的朋友张先生出庭作证。 3月19日,证人张先生连夜从深圳赶到北京。张先生介绍说,案发后欧某并没有慌张,他进厨房先洗了手和脸,又换了衣服,和同事说了一句“打电话报警”后就蹲在了地上。张先生还接受了被害人家属的质询。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欧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认定欧某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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