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苗木补偿标准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为您推荐】苍溪县律师 夏津县律师 项城市律师 丰县律师 当涂县律师 澄海区律师 灵山县律师 淮阴区律师 现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设施的不断改善,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各方赔偿的平衡,其中,征地苗木补偿是拆迁中涉及的一项赔偿项目。那么,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于征地苗木补偿标准有何注意事项呢?广大失地农民如何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关于苗木征收的基础性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基础性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注意事项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经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于征地苗木补偿标准有了初步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具体办法有所差异,涉及不同品种不同年龄的苗木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小编建议大家若是遇到苗木征收,需第一时间了解当地的补偿政策,并依照法律仔细测算,遇到补偿政策违法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过合法途径如实反映,以防遭受经济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湖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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