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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词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释义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词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
    关于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事案件,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即使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节,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本案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持有的四发子弹未达到非法持有弹药的犯罪标准。同时,根据该规定,被告人持有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亦不足以入刑,请法庭在量刑时亦以考虑。
    三、本案中无任何证据显示有受害人,公诉机关所称的受害人子虚乌有空穴来风。另外,枪支、弹药鉴定亦未依法告知被告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核实。
    四、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判处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
    1、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首先,被告人持有的枪支弹药数量较小,刚好达到刑事犯罪的条件,情节较轻。其次,被告人虽非法持有枪支但未曾使用,更未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亦未给社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此外,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单纯的持有行为,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未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
    2、主观恶性不大。枪支是其他犯罪嫌疑人强行存在于被告人处的,持有枪支非被告人主观所愿,并且虽然持有枪支但没有任何非法目的及行为。故其并没有犯罪动机及目的,并无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目的。
    3、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是本案中的受害人。被告人本是正当的生意人,经营小餐馆,在经营生意时被人强行送来涉案枪支弹药,想报警但更怕一旦报警会得罪黑社会,给自己及家人带来麻烦。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处于两难境地,这不禁让人想到卡纳安德斯之板,在公正公开惩罚与暗中报复之间,被告人选择了忍气吞声,并由此自陷麻烦。故被告人作为一名善良怕事的普通公民作出这样的选择,情有可原,请法庭明鉴。
    4、被告人自愿诚恳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如公诉人所述,被告人如实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可以减轻其刑罚。此外,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被告人有完整美满的家庭,一直很进取,一直都从事正当职业,非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之徒,未曾有违法犯罪记录。
    6、被告人系家中顶梁柱,上有高堂,下有妻女,鉴于其未造成社会危害,主观恶性较小,且已认罪悔罪,亦已受牢狱之苦,恳请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罪,并且持有枪支数量较小,刚达到入刑标准,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因受人陷害及担心黑恶势力报复才获得及持有枪支,持有枪支非其所愿,亦无不法目的,获得枪支后未曾使用;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诚恳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刑法有时候应具有慈母般的情怀,宽严相济中从宽有时候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且念于被告人上有七十余岁的母亲,下有十来岁的女儿,系家中顶梁之柱,已认罪悔罪,并已身受牢狱之苦,其愚昧行为已受相应相当的惩罚,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适用较轻刑罚。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x月x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持有抢支只要自己的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话,而且自己的认错态度也非常的好,那么是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写辩护词的,只要写的辩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那么就可能有减轻自己刑法的可能性,从而自己的权益也会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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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