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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伙作案的构成要素
释义
    结伙作案的构成
    结伙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非法律术语。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结构比较松散,通常实行一次或数次犯罪就散伙。结伙犯罪是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中间形态,是有组织犯罪中较低级的形态。刑法对结伙犯罪有所规定,例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就有关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规定。这里所谓伙同就是结伙的意思。在司法实践中,结伙犯罪大量发生。因此,在刑法理论中,结伙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一定意义。
    对结伙作案的批捕期限是多久?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司法解释同时应当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至三十日的办案责任。案情简单,基本证据具备,在延长期内未补充调取新的证据的,应属违法延长拘留期限,办案人、批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因案件侦查取证以外的原因擅自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情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
    一、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
    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结伙作案的又有很多的分类,其构成的要素是几乎一样的,但还是有一些细致的差别。希望小编的讲述的相关法律知识能够帮助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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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