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处罚更重吗? |
释义 |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处罚更重吗?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犯罪既遂刑事处罚更重,且犯罪既遂是已经完成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为未完成形态。具体的处罚情况如下: 1、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①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②对未遂犯的处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如:张三为了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投放后即被警察发现。 2、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①犯罪中止的特征: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 中止应当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②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有:出自真诚的悔悟;基于被害人的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等。 ③对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注: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结果”,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如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犯罪既遂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构成事实。 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1、“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尚未着手,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 2、“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该危害结果,即犯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4、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以及结合犯存在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处罚规定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形态的时间不同、未能完成犯罪结果的原则存在差异以及造成的结果不同,因此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各不相同。对于同一个行为实施之后,若是造成犯罪既遂的,此时犯罪行为人受到的处罚最为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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