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狩猎罪判决书 |
释义 | 非法狩猎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xxx自治区x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xx自治区xxx市,汉族,小学文化,xxx市xxxx木制品加工厂经营者,现住xxx自治区xxx市。因犯贪污罪于x年x月x日被xxx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x市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xx自治区xxx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xxx自治区xxx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x市森林看守所。 xxx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许学诚非法狩猎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秦xx、人民陪审员李xx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年x月x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开着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带着一支"五三"式(步骑枪改制而成)步枪及子弹与被告人许某某聚到一起,二人商定去xxx林业局施业区内打狍子。后许某某开车沿着xx干线走,周某某坐在后排打着探灯照狍子,在xx干线52公里处发现一只狍子后,由许某某照灯,周某某开枪将狍子打死。二人猎捕到一只狍子后,返回xxxx镇,在堵卡站被xxxx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狍子一只、"五三"式(步骑枪)改制步枪一支,"五六"式子弹32发,口径子弹1发。民警从周某某住宅内搜出并扣押一支"五六"式军用步枪、口径子弹1发。周某某供称涉案枪弹均系已故好友王某某于五年前存放在自己家的。经鉴定:涉案的"五三"式(步骑枪)改制步枪一支、"五六"式军用步枪一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备射击功能,具有杀伤力;涉案的-32发军用制式"五六"式步枪子弹有19发具备射击功能,具有杀伤力,2发小口径运动步枪子弹具备射击功能,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收缴枪支登记表,说明,死亡注销证明,照片,鉴定文书,证人王某甲、张某、王某乙、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枪支捕杀一只狍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子弹21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在非法狩猎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犯罪工具通用牌(蒙EL5799)科帕奇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xx 代理审判员:秦xx 人民陪审员:李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赵x 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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