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骗后偷窃取被害人财物应如何定罪 |
释义 | 一、先骗后偷窃取被害人财物 刘某、杨某共谋采用“叙老乡”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在行驶的火车上杨某主动找到曲某聊天,自称是老乡,到站后有领导来接,可以坐车一起回家,曲某便同意了。此时刘某则躲在一旁观察二人对话的情况。在车站广场上,刘某冒充领导来接站,见面后对杨某说:“车被扣了,要弄些钱交罚款把车取回来,身上带的钱不够,可不可以借点。”杨某转而对身旁的向曲某说:“我现在身上也没多少钱,先从你借点,到了家就还。”曲某便将2300元交给杨某,杨某当即把钱交给刘某,并决定由刘、曲二人一起去取车。刚要走,曲某觉得拎着行李不方便,对杨某说:“我和他过去,你帮我看一下包。”走了约四五百米远,刘某便对曲某说:“估计问题不大,你回去和杨某一块等我。”当曲某再回到车站广场时,已经找不到杨某。曲某随身携带的包也被杨某拿走,内有现金230元,和价值1000多元的物品。事后刘某、杨某将诈骗所得2300元及包内财物平分。 二、行为人应如何定罪 本文认为,杨某拿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曲某让杨某帮助照看一下旅行包,并不是误信谎言而自愿“处分”财物,其在观念上仍占有该财物。杨某在曲某时暂时脱离对财物的监管之后偷走旅行包,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杨某拎包的行为不应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所谓的“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一方面,表现为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并不是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就“代为保管”了他人财物。曲某打算与刘某同去交罚款取车,在当时的时间和空间上,不能理解为丧失或转移对包的占有。曲某请杨某看包的行为不同于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二者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或合法占有方式。刑法上的保管要产生一定的保管义务,它是合法占有财物的手段,杨某只能是占有的辅助者或者监管者,对包没有任何的处分权。杨某对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物,更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所以,杨某将曲某的包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二)杨某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基于受骗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是诈骗的罪基本特征,其构造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可以看出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曲某请杨某看包,并非因为杨某先前的谎言而做出的决定,存在偶然性和意志选择自由(曲某可能自己背包前去也可能请其他人代看提包),而表面上曲某将包交给杨某,这种“交付”没有“处分”的意思,曲某实质上或者说观念上仍占有着提包,在前面已经论述,没有丧失占有,更谈不上处分,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三)杨某的行为应属于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杨某趁曲某和自己财物脱离期间,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将财物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上面的介绍,先骗后偷窃取被害人财物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先骗后偷窃取被害人财物有什么后果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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