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与敲诈勒索如何数罪并罚 |
释义 | 组团绑架他人并殴打致死 2007年12月13日晚20时许,经事先预谋,黄某某、廖某1、廖某2、廖某3乘坐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面包车至南宁市心圩街道办四联村黄某的废旧收购店,以收购赃物为由将黄某押上李某某的面包车,并用事先准备的封口胶蒙住黄某双眼并反捆其双手,强项将其拉至由廖某4提供的金沙湖养鸭场平房进行关押。期间,黄某某、廖某1、廖某2、廖某3分别用拳脚、木条、铁管对黄某进行殴打,在向黄某的妻子梁某索要25000元人民币未果后,又多次对黄某进行殴打。 12月14日下午14时许,黄某某、廖某1、廖某2、廖某3又将黄某转移到金沙湖动物岛内一废弃房屋关押,并用拳脚、木条、铁管对黄某进行殴打。当晚,黄某死亡,廖某2遂打电话让李某某开车将黄某的尸体拉至罗文大道距大学路400米的花圃处抛弃。 据悉,此团伙还参与了其他7起绑架、敲诈勒索案,涉及经额17万多元。 绑架与敲诈勒索如何数罪并罚 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某、廖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廖某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以绑架罪判处廖某3、李某某、廖四某有期徒刑10年到5年不等。 判决后,黄某某等几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15日,广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绑架和敲诈勒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是先进行绑架,然后再敲诈他人,那么这两者就是进行数罪并罚,会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和敲诈勒索的金额进行判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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