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应辩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合理 |
释义 | 【为您推荐】黄州区律师 清镇市律师 泗洪县律师 思茅区律师 新沂市律师 五台县律师 龙湾区律师 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结果不可能让每一位涉案者都能满意信服,当对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会根据法律程序受理申请。但是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截止时间。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将告诉大家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应辩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合理。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是否是在被告应辩期届满前提出 管辖权异议需要在被告应辩期届满前提出,否则无效。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内容回答了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应辩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合理。法律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明确最后的截止时间,要求届满前提出,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也是为了给提出异议者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对异议的提出。这也充分体现出法律的严格性和公平公正。法律问题具有严格性,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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