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吗 不能。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以及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情况,所以单位是不能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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