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 |
释义 |
传闻一般是指庭外的陈述,在英美国家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证人必须在法庭接受检验,法庭才能认定其作出的证言。在我们国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而是以书面证言代替。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围绕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 一、案情 1997年4月,被告人王XX曾因故把本村村民李XX打伤(已处理)。1998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李XX酒后持菜刀在王XX家门前吵骂一小时,引起许多村民旁观。王XX7时从岳父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李XX吵骂之事,当时扬言要打死李XX。当晚7时30分,李XX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时遇到一戴蒙脸帽的持枪人,二人说了一句话,话音未落,蒙面人举枪照李XX上半身射击,打中李XX面部左眼下方的脸颊。邻居钱某听到枪声,从家中跑出,恰遇李XX,听李XX说:“王XX用枪打着我了”;李XX妻亦哭着说,王XX用枪打了她丈夫。钱某遂立即找到村医生白某,告诉白某,王XX用枪将李XX打伤了,请白某去看看。当晚,李XX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手术取出钢珠一枚,住院治疗12天。经法医鉴定,李XX的枪伤为轻伤。 二、控方提出的犯罪证据 1、被害人李XX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1998年1月29日晚7点30分左右,我和妻子去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当我们相距五米多远时,我骂了句‘你他妈的!’那人回答‘找死!’。话音刚落,枪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因此,一见到钱某,我就对他说,‘王XX用枪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 2、证人李XX之妻的证言与被害人李XX陈述的事实一致。 3、证人钱某的证言:“当日傍晚,我正在厨房,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就赶紧跑了出来,问:‘咋了。’李XX捂着脸对我说,‘王XX用枪打着我了,快叫医生’。他妻子也哭着说,王XX用枪打了李XX。我就将村医生白某找了来。后来就去了医院。” 4、证人白某的证言:“当日晚,钱某跑来找我,说王XX用枪将李XX打了,叫我赶快去看看。我跟着跑到他家,见李XX满脸是血,肿得老高。我问他:‘咋了?’他说,王XX用枪打了他。我看情形严重,就叫他去县医院看。” 5、证人孙某证言:“那天我值班。李XX被送来时,我一边给他打麻药,一边问他怎么回事,病人说被别人打了。” 6、证人王小强(被告人之子)证言:“当日下午,我父亲回家后,我同我父亲说了一会儿话。后来我去厨房吃饭,吃完饭,回堂屋时,父亲不在。我找了一会儿书,坐下来看了有五六分钟,我父亲从外边进来,开始坐在沙发上喝水,我问他吃不吃饭,他说不吃。他喝了一会儿茶,我们就睡了。” 7、多名村民证明,当天傍晚,李XX曾酒后去王XX家骂大街,王XX回家后说了句“我会弄死他。” 8、县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9、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另外,控方还出示了被告人王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李XX陈述涉及的案发的时间、地点,对话的内容,打枪后向北逃跑等细节一致。而且,被告人供认,当晚在堂屋东沙发上喝茶的细节也与其子证言所说部分吻合。但称自己回家后气不过,一人在外走了约十分钟,并非犯罪。庭审中提出其供述为刑迅逼供所致。 三、本案证据分析 1、被害人陈述中,尽管有关被害人李XX受伤的内容属于亲身感知的原始证据,但是,其证言中有关“王XX开枪”的证言则属于传闻证据。 2、就“王XX开枪”这一待证事实而言,邻居、村医生、县医生等的证言中有关此待证事实的知识都源于被害人李XX的证言,属传闻证据,无法证明“王XX开枪”这一事实是否真实。 3、本案这些证言中中,能够证明“王枪击李”的证据,其实只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被害人李XX被打伤后的陈述只能证明他当时立即判断开枪人是王XX;被害人李XX被打伤后,曾多次说过“王XX用枪将我打伤了”的话。换句话说,这些证言与被害人李XX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李XX确实在受伤时就立即认出了开枪人。尽管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李XX确实立即断定开枪人为王XX,但是,此一判断是否准确却有待进一步查验。尤其应当通过侦查实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熟悉程度,是否能够根据说话声音、走路姿势及当时借枪响的火光等准确地辨认出被告人。 综上所述,对证人进行当庭询问可以检测到证人是否说谎,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就不能通过证人的表情、语言知晓证人是否做虚假陈述。以上是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葫芦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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