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识性知识产权范围联系与冲突的相关问题 |
释义 | 一、概念与范围 标识性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规定,以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具有识别性标记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它由以下五项内容组成: (一)商标 商标,通俗来说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按照我国《商标法》有关条款“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能够将某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应能构成商标”。商标必须具备以下三大特征:A.标志性,即便于识别;B.商业性,即使用在商业中;C.专有性,即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企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经过政府的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获得批准后叫注册商标,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主要是指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可把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并且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 (二)商号 商号,又称厂商名称、企业名称字号,是被用来标记和区别商业企业的名称或牌号,它是商业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商号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其作用是识别不同的企业。在我国,商号必须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件》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和使用,并按该《条例》规定使用和进行管理,实行地域性保护。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说,外观设计以产品为依托,以美感为核心,可以大量的复制,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此外,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这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四)域名 域名最初只是因特网上与IP地址配对的地址,仅仅起着网络定位器的作用。但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是企业在Internet上的一个标志,而企业在互联网上就是一个域名,所以,每一个企业都在精心经营着自己的域名。另外,从经济角度来看,一个名正言顺和易于宣传推广的域名是企业成功的第一步,一个好域名能带来访问量,并省下巨额的广告费用,所以好域名很值钱,是企业和个人的一笔巨大无形资产。 (五)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一个地理名称;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原产地名称通常需要原产地证书来证明它的权利,因此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二、联系与区别 (一)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字号) 两者在商业的活动中都起到了“区别”的重要作用,对于它们的结构都要求有“显著性”。因此,有些企业把商号的名称缩写或取其精华的部分作为商标来注册,达到商标、商号的统一,加强了企业的知名度的目的。 但确立商号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或企业登记法等,而商标权的产生依据则是商标法;商号权只有在其所在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力,因此全国可能有多个相同的商号。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批准,同类产品中全国只准许有一个名称;商号权无法定时间限制,与商事主体并存,而商标权有法定的期限;有时即使在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济;而对商号权的保护则一般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 (二)商标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这个大家庭中相貌最相似,关系最密切的两个姐妹,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它们又有着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简而言之,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商标是一种区别性的标志。 2、商标的识别性极为鲜明。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一定的标识性,但是其在实用特性方面也有所延伸,既增加了商品的美感,又提高了使用商品的便利。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而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比较宽,不仅包括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还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并且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如需要继续使用的,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这样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是无期限的。 4、外观设计不须经过实质审查,但须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商标则须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相比较而言,商标权的获得在程序上更为复杂。 (三)域名权和商标权 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1、商标是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构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而域名由字母或数字等构成,只要其中的某一级域名不同就不属于同一域名。2、当不同法律主体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是可能和合法的;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的业务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3、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4、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则因国家而异。 因此,商标所有权不等于域名所有权,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标权人不能将自己的商标权延伸到世界范围的网络上。于是域名的排他性就与商标权分类制度的差别造成域名权与商标权必然会发生冲突。 (四)商标与地理标记及原产地名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把地理标志归结为:第一,产地或者货源供应地的标志。它和证明商标具有同等或者相类似的功能,是产地的证明;第二,商品质量的标志。由于证明产地,于是就和原产地产品特定的品质联系在一起,这点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功能相同或相类似;第三,体现产品的独特功能,特别是农产品。但地理名称商标内涵单一,无法体现当今商业运营中的品牌创意,所以在我国的法律上至今还无法定位。对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来使用。 三、权利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一)域名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 1、冲突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恶意抢注。 对这种行为首先应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应考虑这样两方面的因素:其一,该商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其二,抢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牟利性质。 对恶意的注册域名行为,我国已经有了不少的法律规定:(1)《北京高院规范意见》认为,恶意注册域名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为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者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2)CNNIC《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认为,需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域名持有人曾要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或者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权利人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或其中的组成部分做域名。或者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3)ICAN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认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商号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或者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其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或商号的所有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商号。或者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或者域名持有人的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商号的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其次,是**雷同。 2、冲突的解决 (1)商标、商号权人一般不得以商标、商号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域名权。 (2)基于对等的理由,域名权人一般不得以域名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商标、商号权 (3)有必要将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域名领域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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