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是否自动延期 |
释义 | 一、房屋产权是否自动延期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20.12.31失效)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分为两种情况: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1.1生效)第三百五十九条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20.12.31失效)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费用作出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不能自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二、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相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100号)规定: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问题 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登记机关可在该宗地的土地登记簿上填写"依法自动续期"等内容。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在土地权利证书上作注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根据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在其土地权利证书的备注栏内作相应记载。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问题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对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应予批准,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虽然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采取自动续期的规定,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出让人才有权拒绝续期要求,收回该土地。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产权续期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到法律咨询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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