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购买房产在中国一直算是人生大事,当房产购置之后,很多人都会对新房进行装修。那么关于房屋装修质量标准以及验收标准我国都有相关规章制度就进行规范。那么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2 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 防火安全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材料的防火 3.2.1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应涂刷防火涂料,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3.2.2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商品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3.2.3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3.2.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 3.3.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2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3.3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3.5其他防火安全规范应遵守《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 3.4.1应检验所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4.2装修时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3.4.3现场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消防器具。 4 防水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验收需要和方法 4.2.1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4.2.2防水层就雁地面延伸到墙面,且高出墙面 300 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 mm 。 4.2.3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4h 。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特为:氡( 222Rn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5.1.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 )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2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应控制在下表之内。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限值表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 Bp/m3 )≤200 甲醛( mg/m3 )≤0.08 苯( mg/m3 )≤0.09 氨 ( 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Bp/m3 )≤0.50 5.2.2应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6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6.1.3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用试压泵试压,接头、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6.1.4浴缸、坐便器安装应在顶棚涂料(或吊顶)、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刮平整后进行;低水箱、洗脸盆(水槽)安装应在墙面铺贴瓷砖后进行。 6.1.5卫生洁具的安装,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 6.1.6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6.1.7安装完的卫生洁具,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碰(砸)料。 6.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 6.2.1热镀锌管材端头接口螺纹必须纹八牙以上,进管必须多于五牙,爆牙、断丝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生料带必须绕5圈以上,麻丝应和铅油同时使用,方可接管绞紧;绞紧后,不得朝相反方向回绞。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钩钉固定。管道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6.2.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除、维修。排水管件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沙浆窝嵌,应采用瓷泥窝嵌。 6.2.3选用的卫生滇品种、规格配套,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 6.2.4洗面器的冷热水接头应安装在洗面器下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6.2.5浴盆下水应对准落水管口,并密封好,严禁使用塑料软管连接,浴盆底部必须高于出水弯管。对准落水管处的浴缸墙裙板上应留不小于200mm×160m检查孔,装小木门。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 6.2.6坐便器与水箱安装位置准确。 6.2.7卫生洁具与排水管、排污口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6.2.8洗脸盆、低水箱安装于墙面,应与墙面连接紧密。 6.2.9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宜符合表1 表1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 卫生洁具名称 卫生洁具安装高度 (mm)备注 坐便器低水箱外露排管式 510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1虹吸喷射式 470 自地面至低水箱低 2 洗脸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水槽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4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5 浴盆 52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6.2.10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 卫生洁具名称 排水管径( mm ) 1 洗脸盆、水槽 32~50 2 浴盆 50 3 坐便器 100 4 妇女卫生盆 40~50 6.3 卫生间用具安排 6.3.1单片下班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安装时,应在镜背面的墙上铺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 6.3.1.2安装前镜背面应涂一道镜背漆。 6.3.1.3镜面可用胶粘剂粘贴于墙的三夹板上,或用压条固定于墙的三夹板上。 6.3.1.4镜面后面四周空隙应用密封膏嵌实。 6.3.2镜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镜箱底边距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000 mm 。 6.3.2.2 镜箱固定或挂装于墙面时,应钻孔、嵌入木塞(或塑料螺管),用木螺钉固定牢固。 6.3.3 毛巾架、毛巾杆、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按下列规定: 6.3.3.1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 1000 ~ 1200mm。 6.3.3.2毛巾架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3.3.3浴巾架安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距地面1600 mm 。 6.3.4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侧墙上,不水平、斜向、垂直三种安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 6.3.4.2三种安装方式的最低固定点距地面为600 mm 。 6.3.4.3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4 工程验收 6.4.1 管道、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4.2 产品品种、规格、色泽等应符合住户要求。卫生洁具用用具安装后应无损伤,外表光洁。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 6.4.3 阀门安装端正,开关应灵活。 6.4.4 经通水试压,所有管道、阀门、接头无渗水、漏水现象。 7 电气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电气器材质量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7.1.2暗线敷设用护套管应用PVC阻燃管或金属管,明线敷设应采用PVC阴燃线槽。 7.1.3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高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 7.1.4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穿管敷设照明电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电话线应采用1.0mm2的绝缘铜线,空调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电视射频线应采用75Ω同轴电缆线。 7.1.5电源线、电视线、电话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7.1.6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7.1.7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7.1.8同一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电线总载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 安装施工 7.2.1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 7.2.1.1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 mm,距地面高度宜为 1300-16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大于 150mm 。 7.2.1.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空隙。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7.2.1.3 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就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7.2.2 灯具安装施工要点: 7.2.2.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7.2.2.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接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7.2.3 吊扇安装施工要点: 7.2.3.1 吊扇距地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 。 7.2.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7.2.4 壁扇安装施工要点: 7.2.4.1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盍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运转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3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 。 7.2.5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要点: 7.2.5.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具高度宜为 800mm 。 7.2.5.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3 工程验收 7.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 7.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 7.3.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 7.3.3.1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7.3.3.2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 8 抹灰工程 8.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8.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8.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每处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 200cm2 为合格,倒数检查。 8.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内高外低,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m 。 9 镶贴 9.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9.1.2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5m2墙面内的空鼓面积应小于 200 m2。 9.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9.2 地面镶贴 9.2.1 基本要求同 9.1.1 9.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允许空鼓面积不大于 3%,且单块空鼓面积不超过 20% 。 9.2.3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9.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埋石等厚重的材料。 9.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9.3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10 木制品 10.1 壁橱及吊橱 10.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尖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10.2 护墙板 10.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长刺和飞边,本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 45℃ 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10.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10.3 木地板 10.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行刺等现象。木阁栅应灯固,间距应符合要求。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 — 10mm 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3.2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规定。 四面企口地板 ≤2.0 缝隙宽度 长地板 ≤1.0 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拼花地板 ≤0.5 拼花预制块 ≤0.2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10.4 细木工 10.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11 门 窗 11.1 铝合金门窗 11.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2.0mm 。检验时,壁精度 0.02mm 游标卡尺测量。 11.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法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有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11.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 10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11.2 PVC 塑料门窗 11.2.1 材料要求及验收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的壁厚不小于 1.2mm 。 11.2.2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同 8.1.2 。 11.2.3 PVC 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11.3 木门窗 11.3.1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12 吊顶 12.1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 吊顶安装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防火处理。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12.2 罩面板、吊顶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13 花 饰 13.1 外观及验收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花饰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手摇的方法验收。 13.2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 14.1.2 混色漆 14.2 水乳性涂料 龙江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波、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检验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装修房子不仅仅是为了美观,更重要的是居住舒适,以及安全舒适。装修质量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个分部的质量,以确保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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