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指定监护人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指定监护人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怎么办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民法通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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