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热门城市:忻州律师 安康律师 周口律师 朔州律师 武威律师 阜新律师 镇江律师 揭阳律师 眉山律师 咸阳律师 由于建筑工程涉及利益重大,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于建筑工程的规定也较多,当实践中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时,应当按照要求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围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1、变更形式。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须填写《XX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证书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除外),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变更”加盖专用印章,变更内容详见申请表,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2、办理时限。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3、 施工许可证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共有以下情形: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 (2)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 (3)工程名称变更; (4)工程规模变更; (5)不能按期开工。 (二)施工许可其他情形 1、自行废止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自行废止。 2、重新申领情形。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遗失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需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建设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遗失说明,以及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经审核无误后,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施工许可证不再另行补发。 4、中止施工许可及恢复前的核验。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事项共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工程规模变更、不能按期开工等五种情形。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时,可以参考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指南》,以提高效率。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延安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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