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怎样处理 |
释义 | 一、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如何处理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怎样处理: (一)?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位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二)?违禁品予以没收; (三)?发现犯罪证据和可以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按手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近亲属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民警在场监视。 对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问饭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三、看守所收押犯人的程序 (一)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二)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四)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五)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六)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八)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九)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十)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看守所查出物品的时候,对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位保管,如果是违禁品的予以没收。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 深圳律师 ? 江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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