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江北区律师 尚义县律师 广平县律师 东营区律师 武功县律师 安新县律师 宁海县律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出台已经有多年,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为了适应社会现状,劳动部相应的颁布了各种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那么补充规定都是在哪些方面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是什么呢? 一、劳动合同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工资支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关于拖欠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四、受处分后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这次的补充规定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使得更加的符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此外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规定的更加详细,避免企业钻法律的漏洞。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这次的补充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以上就是工资暂行支付规定补充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供大家参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