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约定金风险的防范 |
释义 | 立约定金风险的防范 买受人应首先对出卖人的信誉进行了解,信誉不好的免谈。其次,审查出卖人进行销(预)售商品房的手续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如需签订认购书,应在认购书中尽可能明确详细的注明—些主要事项。同时尽可能地详细了解主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如有不能接受之处,不要勉强签定认购书,更不可以交付立约定金。最后,在交付立约定金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出卖人协商签订主合同,并要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和咨询。如发现主合同有与认购书不一致或有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应及时要求修改。如一旦不能与出卖人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应及时与出卖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诉之于法院。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做出立约定金的约定前,应明确自己能对买受人做出哪些较为实际的,能在合同中加以确定的承诺。主合同有不利于买受人的条款怎样能被买受人接受,在合同中怎么约定才能接近于公平,稍有不公平的地方,应在交付立约定金前向买受人讲清楚,树立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良好形象。由于出卖人从商品房开发的立项、审批到开发建设,从预售、竣工验收到交付给买受人环节多、秩序复杂,说不定受那个方面影响,而使自己逾期交付商品房。出卖人不应通过制定不公平的违约条款,来减小自己逾期交房的风险。不了更刁;应利用立约定金的“小计谋”来“套牢”买受人。而应将事先可能预见到的风险转嫁到项目开发的多个环节中,并通过合同形式体现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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