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的保证人有期限吗 |
释义 |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保证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但《保证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保证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而《保证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保证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点希望大家在保证之前要弄清楚,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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